余干采砂船切割是否属于防洪法中规定的障碍物吗?

曾关云、张林珍与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行政行政赔偿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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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关云、张林珍与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行政行政赔偿案
&四 川 省 广 元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赔 偿 决 定 书
(2004)广中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曾关云(曾用名:曾官云),男,汉族,生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七月,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广元市老城鲁家湾。  原告:张林珍,女,汉族,生于一九五О年,系原告曾关云之妻。  委托代理人:高源,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中,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水利农机局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彦,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秦伟,四川广元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行政行政赔偿一案,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由审判员邵军、罗小兵、唐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原告之子曾尧(11岁)在嘉陵江柳林枝河边一采砂船采砂后遗留的深坑内溺死。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作为河道管理机关未对河道内形成的深坑进行管理有关,且被告收取了采砂船主的保证金理应承担回填责任。因此,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246000元及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10000元。  被告辩称: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的工作职责为: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以保障城市居民及财产安全,保障农村耕地及居民安全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其保障对象是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并无保障公民在河道活动的人身安全的内容和职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二、原告所诉嘉陵江采砂遗坑致其子死亡与我局的工作职责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由于修宝成铁路复线和108国道,倾倒砂泥致嘉陵江河床抬高,影响城区行洪,依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应疏浚处理。我局许可采砂船在河道内采砂,取走部分砂石,降低河床以利行洪,是我局保证行洪安全,保障社会利益不受洪水侵犯所履行的职责行为,无不妥之处。其二,准许河道采砂其目的是降低河床以利通水行洪,法律规定采砂后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应清除,是为了保障水流流向,不能因尾堆改变水流方向,洪水来时水流无序,造成洪水泛滥。其三、公民在河道内的活动其危险应自己预见和避免。国家从不鼓励公民在河道内活动,其原因在于天然水道潜藏高度危险。采砂遗坑正确的理解也应涵盖在天然水道的危险之中。其四,原告指认的其子溺水处,并未设船采砂,其溺死水域是遗坑或自然河沟不得而知。因此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报案登记表;[号鉴定书;嘉陵派出所对马惠明、郑兴全的询问笔录。原告提供该组证据主要为证明原告与受害人的关系;曾尧死亡的事实、地点及打捞经过。  2、律师对郑兴全的调查笔录:广水机水政[号函;照片。原告提供该组证据拟证明曾尧死亡于采砂船所遗留的深坑之中及深坑的目前状况。  3、广元市政府广府发通[2003]3号通告;被告向采砂船主发的通知。原告提供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对采砂及采砂船所遗留的深坑负有管理责任。  4、律师对苏华举、陈仁崇等五人的调查笔录。原告拟证明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近年来深坑已造成六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5、律师对谭详明的调查笔录。原告拟证明自然河道不易把人淹死。  6、广元市水利农机局针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书所作的回复。原告拟证明深坑系由采砂船形成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川水河管(号文件  被告提供此文件拟证明收取“保证金”是依行政节制制度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保证金”的收取是一种行政措施,目的是督促采砂船主平整尾堆,“保证金”其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  2、《关于规范嘉陵江河道采砂会议纪要》。被告提供此证据主要为说明被告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府决定,在政府规定的“禁采区”内专项治理河道。  3、原告指认其子溺水处照片。被告提供照片为证明该处并未设船采砂。被告为证明其法律授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向本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但对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在曾尧溺水处设船采砂。对于证据3,被告认为广府发通(2002)3号通告及被告向各船主发出的通知不能证明被告就有对采砂遗留的砂坑具有回填的职责或管理职责。广府发通(2002)3号通告中所涉及的平整和四填,目的是“不影响行洪安全”,而并非是保证个人在河道内的人身安全。且该“通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被告向各采砂船主发出通知要求限期平整尾堆,交纳保证金。其目的仍然是要求清除阻水障碍物、治理河道,而并非保证个人在河道的人身安全。要求在路口显眼处设置,书写“河内有采砂深坑,禁止游泳、玩耍”的警告牌或标语,是被告进行的一种社会公益活动行为,而非其法律义务。对于证据4、5,被告认为个人经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方未提异议。  经审理查明: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六时左右,原告之子曾尧(11岁)与另14岁小孩在嘉陵江柳林枝河边游泳玩耍时,曾尧沉入水中溺水身亡。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在下游的皇泽码头发现了曾尧的尸体。曾尧溺水身亡的河道位于嘉陵江皇泽大桥北段约320米处。在该区域有一条二000年以前采砂和大型机械开挖夹砂石后形成的较长的沟壕,深度约为3—4米。另查明: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府发通(2003)3号通告规定嘉陵江广元城区工农镇小塘子至塔山湾老渡口为禁采区。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广元市人民政府针对嘉陵江广元城区段河床升高的问题形成第十四期会议纪要,要求在通告所规定的禁采区内进行专项治理河道,明确了在此区域采砂具有必要性。  本院已作出(20040广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因此,被告作为河道管理机关其河道整治和建设的工作目的是保证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修建宝成铁路复线和108国道,倾倒砂泥致嘉陵江广元城区段河床抬高,影响城区行洪,被告准予在该河段采砂是疏浚工作的需要,是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采砂后形成砂坑,是否需要进行“回填”其标准在于影不影响行洪安全及通航安全。被告要求各采砂船主在河道路口显眼处设置警示标牌,是被告从事的一种社会公益活动,由于自然河道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公众活动及集散的公共场所,法律并未规定河道管理机关具有警示义务。采砂后遗留的砂坑其对公民游泳所形成的危险性应涵盖于天然河道本身潜藏的危险之中。原告认为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府发通(2003)3号通告中第七条:“采砂(金)所形成的堆弃物或深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责任人及时平整、回填,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和川水河管(号文件中规定“落实采砂业主采砂后对河道的整复责任,严禁把废料弃置在河道内,形成保障阻水,影响河势稳定。”规定中,表述了被告具有“回填”及“整复”义务,被告应当对砂坑予以回填。但从采砂的目的来看,表述的“回填”与通常意义上的回填概念是不同的。从两条规定设立的目的与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立法目的上看,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均为保证行洪安全,并不能反映出被告的工作职责较河道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作职责有所扩大。被告收取采砂业主的保证金,其目的是督促采砂船主平整尾堆,平整尾堆与回填是不同意思的概念。且“保证金”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因此被告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也不能导致其具有“回填”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关云、张林珍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 军&&   审 判 员 罗小兵&&   审 判 员 唐 蓉&&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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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河道采砂进行环评有什么法律依据吗?_百度知道
河道采砂进行环评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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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料的车辆,保障市政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河道采砂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四)可采区内采砂机械的控制数量、法规、生态禁采区;  (三)采挖后的河床必须进行整理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五)按规定要求使用采砂机械设备开采、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  (一)禁采区(旅游禁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五)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废料、水工程安全禁采区)和可采区(公益性可采区,符合航道要求。跨越堤防应按批准的道口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态和谐;  (六)河道采砂要严格执行弃渣处置方案。  (一)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坡顺、商业性可采区);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可开采深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禁止在堤防上任意开缺口。  (一)严禁向主河道抛弃堆积砂石、防洪禁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二)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不影响行洪安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水源保护禁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持河道底平;  (二)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七)按规定交纳规费和税费,保障防洪安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六)确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
你说的跟我要的答案不是一致的,我问的是采砂进行环评的法律依据,不是采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就是采砂进行环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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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35艘采砂船封条都还在
09:01:00&&来源:长沙晚报
[提要]&&去年12月28日,市水务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水警大队联合对湘江长沙城区段的35艘采砂船进行了就地封存,防止违法偷采。为确保整治长效化,长沙将对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可采砂量、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以及砂场布置、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数量控制等作出科学规划。
  本报讯(记者 彭玮蔚)去年12月28日,市水务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水警大队联合对湘江长沙城区段的35艘采砂船进行了就地封存,防止违法偷采。昨日,记者跟随市水政监察支队复查发现,所有封条完好无损,湘江长沙段没有出现违规偷采的现象。
  昨日上午,在猴子石大桥附近一采砂船上,联合执法队员对一张姓船主的采砂船进行了检查,先前为禁止采砂张贴的封条完好无损。“自从贴上封条以来,我们就全部放假,没有进行任何采砂活动。”张姓船主说。
  据悉,长沙目前办理了河道采砂生产作业许可证的采砂船共有167艘,调查到的流动性砂场共有91处,固定砂场共有216处,其中非法砂场20处。为落实省政府水上安全“三禁一清”治理工作,市水务局先后三次组织召开采砂船主和部分砂场业主大会,提出采砂整治具体要求,明确处罚措施。截至目前,长沙共组织执法行动30余次,其中大型联合执法行动8次,处理非法采砂船20艘、吸砂船6艘,拆除涉河违法建筑1000余平方米,清理河道内渣土12000余立方米,取缔流动砂场104处,拆除固定砂场66处,清除采砂尾堆380处。
  为确保整治长效化,长沙将对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可采砂量、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以及砂场布置、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数量控制等作出科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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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爱护和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包括保护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设施,也包括保护防洪用的水文、通信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包括参加对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巡查防守;参加抢运物资、石料、堵漏、清障等活动;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要服从防洪调度;在紧急防汛期,当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时,要服从调用并积极支持;江河、湖泊水位或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启用蓄滞洪区时,要服从决定,敢于牺牲局部利益。
来源:长沙晚报:: 横峰县政府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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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共14项)&&&&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擅自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畜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强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以及未对其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或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强行清除或紧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7、阻拦、拖延启用蓄滞洪区――即时强制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8、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采砂船及工具&&&& 法律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9、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扣押或者没收采砂船舶,对没收的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法律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虽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扣押或者没收采砂船舶,对没收的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法律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11、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的――扣押或者没收采砂船舶,对没收的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法律依据:《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砂石的,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2、未经批准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河道进行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法律依据:《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未经批准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河道进行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3、在赣抚平原灌区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行拆除&&&&法律依据:《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范围,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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