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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海绵城市——滨江区及天堂湖新区棚改基础设施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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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海绵城市&&滨江区及天堂湖新区棚改基础设施PPP项目
(报批稿)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5月
池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南部,北临浩荡长江,南接雄奇黄山,是长江南岸重要的滨江港口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优秀旅游城市,也是安徽省&两山一湖&(黄山、九华山、太平湖)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池州市编制了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作为全国第一批入选海绵城市试点的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试点申报承诺,池州市编制了《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实施计划()》。
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决定》(池发〔2015〕8号),池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步伐。同时池发〔2015〕8号文件要求&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融资策略,建立可操作的PPP投融资合作机制,制定合理的费价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
池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授权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采用PPP模式开展实施池州市海绵城市&&滨江区及天堂湖新区棚改基础设施PPP项目(下称&本项目&),由市住建委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选择社会资本,并授权池州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池州城投&)与选定的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养护,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需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此要求,市住建委组织编写了本实施方案,编制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2.《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4.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
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号);
6.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
7.《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8.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
9.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10.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11.财政部《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号);
12.《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决定》(池发〔2015〕8号);
13.《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实施计划()》;
14.《池州市滨江棚户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5.《池州海绵城市PPP项目天堂湖新区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池州市海绵城市&&滨江区及天堂湖新区棚改基础设施PPP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本项目分为滨江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天堂湖新区基础设施新建工程和天堂湖公园建设三部分,估算总投资约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滨江棚户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滨江棚户区基础设施新建及改造工程估算总投资约81845.09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建设沿江路西段(双向四车道,承载力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拟建长度约2077米;改造城市主干道4条,包括沿江路东段(双向四车道,承载力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九华山大道(沿江路至清风西路段,双向六车道)、牧之路(沿江路至陵阳大道段,包含牧之路南端立交桥,双向六车道,承载力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杜坞路(杜坞大桥至杏花村大道段,双向六车道),改造长度约24938米;同时实施观湖圩堤防加固工程。
表1.1& 滨江棚户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览表
道路宽度(m)
断面形式(m)
池州市沿江路
新建池口路至昭明大道段
改造并拓宽池口路至牧之路段
池州市牧之路
改造沿江路至陵阳大道段及牧之路南段立交桥
3.5+5+5+23+5+5+3.5
九华山大道北段
改造沿江路至清风西路段
不同区间断面不同
改造杜坞大桥至杏花村大道段
3.5+4.5+4.5+15+4.5+4.5+3.5
观湖圩堤防加固
天堂湖新区道路工程
天堂湖新区道路工程估算总投资为26816.68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建设内容为:新建、改造城市主干道4条,拟建长度约8846.1米;建设城市次干道1条,拟建长度约2522.7米,其中永明西路、永明东路、长江南路承载力按一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
表1.2& 天堂湖新区道路工程一览表
道路宽度(m)
断面形式(m)
滨河东路至升金湖大道段
2.5+5+2+11.5+8+11.5+2+5+2.5
滨河东路至长江南路段
8.5+5.0+5.0+23.0+5.0+5.0+8.5
齐山大道至陵阳大道
8.5+5.0+5.0+23.0+5.0+5.0+8.5
广济桥至齐山大道段
4+7+5+23.0+5+7+4
东至路至永明路段
3+3+1.5+15+1.5+3+3
天堂湖公园工程
天堂湖公园北至东至路规划地块,南至永明路,西至升金湖大道规划地块,东至长江南路。根据《天堂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占地面积约173.5 ha,其中水域面积约95.5 ha,陆地面积约78 ha(包含康体娱乐用地1.2 ha)。项目工程总投资14452.19万元。
项目实施进度
目前处于PPP项目的准备阶段,正在开展项目立项工作,部分项目可研正在编制过程中,部分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为保证后期项目顺利实施,应尽早启动征地拆迁等工作。
在项目识别阶段,市财政局已经聘请专业机构针对本项目开展了物有所值评价(VFM)、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经充分论证,本项目通过了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项目产出说明
本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个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交通工程、道路照明、道路景观绿化、海绵设施建设等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要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规范标准及政府审定后的相关设计文件进行建造,建成后符合城市道路功能,各路段按规划车道设计,近、远期达到B级以上服务水平(合理的自由交通流),且能够较好的满足慢行交通需求。沿江路、牧之路、长江南路、九华山大道北段、杜坞路、祥云大道、永明西路、永明东路按城市主干道标准设计建造,其中沿江路、牧之路、长江南路、永明西路、永明东路承载力需达到一级公路标准,滨河东路按城市次干道标准设计建造。
道路养护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Ⅰ等养护,道路技术状况评价达到A-优级;桥梁养护达到《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Ⅰ等养护。
天堂湖公园的建设将按照《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和《天堂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范标准及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养护标准达到《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分级养护管理标准》(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池园办﹝2014﹞10号)一级养护管理标准。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实现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实施计划中关于本项目相关部分的&试点目标&及&指标体系及年度考核指标&,总体目标如下:
表1.3& 本项目海绵城市考核指标
滨江区基础设施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5%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雨污分流比例100%
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SS去除率40%。
城市暴雨内涝防治灾害
城市暴雨内涝防治灾害:管网标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重现期取2~5年,消除内涝点。
排涝标准:30年一遇
排涝达标率:100%
天堂湖新区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8%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雨污分流比例100%
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SS去除率40%
城市暴雨内涝防治灾害
管网标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重现期取2~5年,消除内涝点。
排涝标准:30年一遇
排涝达标率:100%
天堂湖公园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
地表水环境质量:保持IV类水质以上标准
水域面积率:不减少
PPP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PPP运作的必要性分析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运作,是对国家深化改革精神要求的积极响应,是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PPP模式,引入新的资金和机制,有利于解决政府在海绵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建设、管理中所面临的多方面问题。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实施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丰富融资渠道,解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的需要。
池州市是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精神,池州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了《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根据《实施计划》要求,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项目()共计117个,项目总投资约221.62亿元,其中海绵城市相关的项目投资约38.91亿元,短期内资金投入规模大,完全依靠政府投入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目前,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势下,银行贷款等常规融资方式受到限制,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下降。通过市场化运作,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缺口,推进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
(2)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对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需要。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提出:&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本项目的开展是池州市政府加快推动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域采用PPP模式,并积极对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争取资金尽快到位的必然要求。
(3)是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建设和运营管理效率的需要。
采用PPP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通过引入资金实力雄厚、专业能力强、资质信誉高的优秀企业,根据海绵城市的相关理念,建设实施本项目,可以为池州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行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市政公用行业建设及运行效率,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多方共赢。
PPP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来开展,具备良好的政策条件和实践基础。2014年以来,国家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及城市基础设施中来。成熟的政策环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成熟的投资市场,为本项目的顺利开展实施提供了保障和参考。
(1)成熟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和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目前,财政部、住建部正在全面推广和规范PPP模式。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市政工程等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0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指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同时,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PPP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本项目的开展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政策环境。
(2)广泛的实践基础
虽然目前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域成功的PPP案例相对较少,但自去年以来,国内众多城市开展了相关探索与实践,为本项目的实施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并形成了一批具有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经验的投资人,其经验可以在本项目中充分借鉴与吸收。
(3)可靠的政府保障
本项目作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之一,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指定市住建委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重要问题的决策与及时处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同时,池州市已经成功实施了&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PPP项目&,池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具备实施PPP项目的经验,可以为本项目实施提供帮助。另外,市政府将本项目中政府承担的付费责任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为本项目提供财政保障,增加了本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
(4)完备的前期工作
为了顺利推进本项目,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土地报批等工作按步推进,确保本项目具备采用PPP模式的前提条件。
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为了确保本项目的成功运作和目标的实现,在运作过程中须贯彻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2)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政府合作伙伴的原则;
(4)理顺政企关系,平等互利的原则;
(5)坚持广泛调研,借鉴国内外类似项目先进经验的原则。
本项目拟采用&投资、建设、养护一体化+政府付费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方式,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投资、建设和养护管理;在运营养护期内,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公共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运营养护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交易总体结构体系
本项目总体交易结构设计如下
(1)池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市住建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3)市政府授权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城投&)代表政府方与选定的社会资本在池州市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20%,双方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并注入资本金。
(4)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签署《PPP协议》。
(5)如果使用财务杠杆,项目公司应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进行项目融资,融资金额为项目总需求资金与资本金之间的差额。另外,项目公司还需要与施工企业、保险公司等分别签订《施工协议》、《保险协议》等。
(6)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维修养护。
(7)在合作期限内,市住建委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付费依据。
(8)池州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委等部门反馈的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含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养护服务费两部分)。
(9)项目公司通过在合作期限内取得政府支付的服务费用,以补偿经营成本、还本付息(若有)、回收投资、应缴税金并获取投资回报。
(10)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投融资结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含增值税)约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为了确保投资人具备足够实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降低政府年度付费金额,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20%,即人民币24622.79万元,剩余的资金可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方式筹集。
项目公司资本金中,池州城投出资人民币4924.56万元,持有项目公司20%股权;社会资本出资19698.23万元,持有项目公司80%股权。
本项目投融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表4.1& 项目融资结构表
24622.79万元
总投资的20%
其中:池州城投
4924.56万元
股权比例20%
19698.23万元
股权比例80%
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方式
98491.17万元
总投资的80%
项目回报机制
项目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需提供项目设施的运营养护服务。市财政局按照《PPP协议》的约定,按期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养护服务费,以弥补项目公司建设投资、养护费用,并使其获得合理回报。
(1)可用性服务费: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使项目设施达到政府要求的可用状态,政府为此而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以覆盖本项目的全部建设投资及合理回报。
(2)运营养护服务费:在运营养护期内,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养护、维修,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政府为购买此项服务而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及合理回报。
本项目财政付费责任由池州市本级财政和平天湖风景区财政分别依据各自区域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分担。市级和平天湖风景区财政按照各自承担、统一支付原则,平天湖风景区财政将应承担的费用及时划拨市财政,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等文件的要求,市政府需将本项目中的政府付费责任纳入池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规划,并提请市人大决议通过。
考核机制及标准
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建设期考核、运营养护期考核以及移交考核。
建设期考核
在建设期,政府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政府方在施工质量、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对施工方提出要求,若未达标除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整改外,还可根据《PPP项目协议》的要求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相应的数额。
项目完工后,以项目设施通过政府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为政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前提条件,同时若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项(如安徽省的黄山杯)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限国家市政金杯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则给予项目公司一定金额奖励。
表4.2& 建设期考核标准
符合CJJ 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符合CJJ 2-2008《城镇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符合CJJ 82-201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池州市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池建城函〔号)
符合CJJ 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GB《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开工日至竣工验收日不超过二(2)年
参照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参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TJ076-9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
注:若国家、安徽省、池州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新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运营养护期考核
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规定。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市住建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质量、设施运营养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项目公司应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运营期内,市住建委及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PPP协议约定》标准针对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道路养护、绿化管理、照明设施养护、公园管理养护等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季度考核、随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1)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主要考核项目设施的维护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表4.3& 日常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要求(具体标准在协议中明确)
路面平整完好,无坑洞、沉陷、拥包、开裂、泛油、车辙等现象
人行道平整完好,无沉陷、松动、拱起、缺损等现象
路牙完好,无明显缺损现象
护栏干净,无残缺、破损、露筋、大面积锈蚀
路名牌、其它各项标牌
设置规范,标牌无倾斜、破损、污渍等;标识无错误、标牌无缺失等
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洁、渣土清运及时、施工不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桥面平整完好,铺装层无坑洞、沉陷、拥包、开裂、泛油、车辙等现象
人行道平整完好,无沉陷、松动、拱起、缺损等现象
伸缩缝无损坏,螺帽无松动、缝内干净
泄水管设施完整够数、无脱落、无堵塞
护栏干净,无残缺、破损、露筋、大面积锈蚀
顶面、墙面、及其它设施整洁完好,无污浊、锈蚀、剥落,
设置规范,标牌无倾斜、破损、污渍等;标识无错误、标牌无缺失等
无乱搭乱建、无倾倒垃圾等现象
结构安全性
结构安全性须达到相关标准
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洁、渣土清运及时、施工不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亮灯率不得低于95%
电源畅通,无漏电、偷接路灯电源等现象
灯杆完好,无倾斜、破损、锈蚀等现象
配电柜完好,无倾斜、破损、锈蚀等现象
灯具完好,无脱落、破损等现象
推广使用节能灯,如使用非节能型路灯产品则需采用节能措施
亮灯时间调整及时合理
树形美观整齐,按时修剪整理、浇水施肥,不得缺株少棵
路灯故障抢修及时、恢复正常功能
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洁、渣土清运及时、施工不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树木抚育管理
树木的修剪、补种、防寒、防腐处理、涂白等
灌木及绿篱及色带的修剪、补种、防寒、防腐处理
草坪及土壤的管理维护
栅栏、挡土墙、界石、挡雪板、防寒设施等完备、整洁,及时维修。
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洁、渣土清运及时、施工不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天堂湖公园
公园保洁养护
广场、路面、树圈、停车场、湖边台阶、凉亭、透水铺装、木铺装等区域应每日清扫
绿地、草坪、绿篱等地方无垃圾污物
园区内垃圾筒、坐凳、标牌等园林设施每星期擦拭两次
雨雪天气及时清雪,排积水
园内绿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无刻画、 &牛皮癣 &、污物、蛛网
公厕每日清扫二次以上,全天保洁,便坑无积粪,无蚊蝇、咀、无蛛网,墙面、地面基本无污物、污渍,做到干净、卫生、全天开放
清扫、保洁时清扫的垃圾污物应及时收集、运送到指定容器存放
公园绿化养护
各类植物生长良好,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堂不乱通风透光。
乔木、灌木、草坪及时修剪美观,花灌木、绿篱每月修剪一次。
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枯枝败叶、无缺株、无四树苗,草地、灌木无死块、无践踏,草坪颜色正常,无病虫害。
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杂草清除纯净率达98%
公园设施养护
公园木结构、铺装、雕塑、椅凳、垃圾箱、标牌等设施完好、无缺损
公园内园路、广场、健身区域等铺装、台阶及界石等平整、完好、整洁。
公园内建筑物完好无破损。
日常考核得分:每单项考核满分100分,均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每月日常考核总分为单项考核得分加权汇总得分。
表4.4& 日常考核项目权重分配表
权重(具体标准在协议中明确)
路灯照明及景观设施
天堂湖公园
日常考核最终得分按付费周期每半年汇总计算一次,取当期全部月度考核分数的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B:最终日常考核分数
Bi:付费周期内第i次日常考核分数
(2)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考核社会满意度、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
表4.5& 季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要求(具体标准在协议中明确)
公司管理规范,按规定上报管养计划、设立台账
应急事件处理
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各类投诉处理
积极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对存在问题不推诿,投诉处理率达100%,记录详细规范
重大活动配合
重大事件配合好,交代任务及时完成
媒体舆论情况
不发生有责媒体报道事件,不发生有责新闻媒体曝光
社会满意度
对社会满意度进行调查,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天堂湖水体面积
对水体面积进行考核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滨江区道路65%
天堂湖新区道路78%
天堂湖公园80%
获得市级以上养护奖项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予以加分
获得其他奖项
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予以加分
在媒体发表文章宣传先进经验
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考核满分100分,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付费周期内季度考核最终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A:最终季度考核分数
A1:付费周期内第一次季度考核分数
A2:付费周期内第二次季度考核分数
(3)随机巡查
市住建委可以随时对项目设施进行巡查,如发现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修复缺陷。巡查一般不进行打分,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巡查时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无论是考核还是巡查,项目公司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否则市住建委可根据相关约定兑取项目公司提交的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4)付费周期内最终考核汇总得分(付费依据)
付费周期内当期最终考核结果按季度考核分数占权重30%,日常考核分数权重占70%进行计算,作为付费依据。
C=A*30%+ B*70%
C:当期考核分数
A:最终季度考核分数
B:最终日常考核分数
考核均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并按照以下原则设定及格分及优良分标准,具体以招标文件及《PPP协议》约定为准。
①能够对项目公司形成有效激励,保证投入与回报的均衡性;
②能够有效激励社会资本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统筹考虑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控制。
每个付费周期末市住建委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作为确定政府付费金额的依据。当项目公司考核分达到优良分及以上时支付全部当期运营养护服务费。如项目公司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在政府限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连续两年运营养护考核不达标,市财政局有权兑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养护期履约保函或从当期应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
在本项目合作期满、资产设施移交时,项目公司应确保本项目设施达到适用规范、标准及政府要求的标准,若未达标除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整改外,还可根据《PPP项目协议》的要求兑取移交履约保函中相应的数额。
表4.3& 项目设施移交考核标准表
移交标准(具体标准在协议中明确)
(1)车行道:无坑槽、无破损、无沉陷、无翻浆、无拥包、检查井周边道路无破损、达到矩形几何挖补图形、路面密实平整、接茬平顺、完好。
(2)人行道:无缺失、无破损、无松动、无沉陷、无拱起,达到路面平整、稳固。
(3)侧石:无缺失、无倾斜、无脱落,达到直顺、勾缝平整、饱满、稳固。
(1)无缺株、死树,无死树桩。
(2)树木支撑整齐、美观、牢固,无缺损。
(3)绿篱生长势旺盛,顶面平齐,侧面平直,线条流畅,棱角突出,无枯枝,死树,无缺苗断空。
(4)草坪无斑秃、裸露、无秃斑、起垄、凹陷等现象。
(5)花地、花池等彩化植物色彩艳丽、整齐均匀,景观效果佳,无凹凸不平,无秃斑、杂草等现象,开花率不低于95%
(1)绿地栅栏、挡土墙、挡雪板、防寒设施、健身器材、座椅、果皮箱等完备、整洁。
(2)树篦子、树(花)池界石完整、美观。
(3)公园内园林建筑、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完好,导引系统齐备。
(4)公园内园路、广场、健身区域等铺装、台阶及界石等平整、完好、整洁。
(5)水体水质在IV类以上。
(1)亮灯率达到98%以上。
(2)设备完好率达98%以上。
(1)相关交通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风险分配方案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共收费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
风险分配方案以风险最优分配原则为核心,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市场风险预测能力、项目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项目公司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本项目的风险分配框架如下表:
项目风险分配框架及应对措施
风险承担方
风险应对措施
经营权收回/违背
政府应通过《PPP协议》约定该部分风险出现时应给予项目公司的补偿形式及金额。
征用/公有化
审批获得/延误
行业规定变化
政府应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社会资本在投标时应对政府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实,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方案。如社会资本未进行核实或优化设计后导致的设计不当致项目公司损失,由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应向市政府提交工作计划书,严格按时完成土地拆迁工作。如因未按期完成土地拆迁及征收,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或提供一次性补偿。
承包商违约
项目公司应加强自身运营服务的管理与考核,按照《PPP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劳资/设备的获取
劳工争端/罢工
效率低/材料浪费
建造成本超支
融资成本高
技术不过关
考古文物保护
政府与项目公司应友好协商,合理共担损失。
场地可及性/准备
工程/运营变更
公共设备服务提供
运营成本超支
项目公司应加强自身运营服务的管理与考核,按照《PPP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服务质量不好
维修过于频繁
移交前设施状况
移交后设施状况(缺陷责任期内)
移交后设施状况(缺陷责任期外)
该部分风险由政府自行承担。
项目公司破产
政府与项目公司应友好协商,合理共担损失。
合同文件冲突
非双方各自委托的第三方延误/违约
其他不可抗力
按照PPP协议规定,政府与项目公司合理共担损失,并合力克服事件、恢复运作。
天气/环境恶劣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项目的采购人。
工程建设:完成工程设计全部内容的施工,包括交桩、放线、设备采购与材料供应;雨污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的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要求工程一次验收合格。
运营养护:项目设施的日常养护、移交前的人员培训等服务。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含路基、路面、边坡、人行道)、桥涵、绿化、照明、低影响开发设施,附属设施及应急处理(包括除雪、抢险等);天堂湖公园的运营养护(包括园路及铺装场地、绿化、园艺设施、环保洁,水质保持等)。
项目整体还须实现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径流总量控制、人居环境治理、生态系统修复等目标。
供应商的选择方式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考虑到本项目边界条件清晰,产出说明易于标准化,因此,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本次选定的供应商可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署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再针对工程施工进行单独招标。
供应商资格条件
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资格:
1、主体要求:供应商应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不接受联合体,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以下资质:
(1)现行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相关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单位为供应商单位)高级工程师证书(市政相关专业),且近五(5)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合同额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的道路项目的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市政相关专业),且近五(5)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合同额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的道路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在职职工,并提供社保机构开具的在申请人单位缴纳的最新的不少于24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与供应商签署的劳动合同,其中项目经理本次采购时须带本人身份证到场参加;
(4)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同期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管理职务,目前无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建设阶段须常驻本项目施工现场,每月驻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22天。
4、施工业绩要求:
截止本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之日前五年内,至少具有1个合同额10亿元(含)以上施工总承包的道路项目的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已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文件,业绩时间及投资规模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
5、财务实力:
(1)近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企业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2)投资人应具有较好的融资能力,银行授信不低于人民币120亿元;
(3)截止资格预审之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存款证明。
6、技术能力:供应商应具有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7、法律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提供供应商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从出具之日前近三(3)年供应商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有效证明材料。
同时提供在过去五年内没有严重违约或不良行为的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过去五(5)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内,没有因为任何直接由于申请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在任何大型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
(2)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清理,其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管制的状态,投标资格被取消,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中的对象;
(3)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投资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5)在过去五(5)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内,不曾发生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或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等职业不良行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6)没有拖欠员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7)无重大法律纠纷、无严重信用逾期记录、无不良法院判决记录。
注:以上供应商资格要求为初步设定,为保证实现有效响应和充分竞争,资格要求还需根据市场调研情况进行调整,最终要求以资格预审文件及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第十三条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时,本项目应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资格审查评审标准
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须参加资格预审。对参加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进行详细审查,采用打分制,对各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打分,并依据打分情况进行排名,以此选择本项目的供应商。在资格预审评分表中,对道路工程业绩、桥梁工程业绩、PPP项目业绩、净资产、银行存款、授信额度、融资安排、项目经理道路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道路工程业绩、企业项目获奖情况等相关条件予以评分,最终依据评分排名选取前7名供应商进入最终投标环节。
项目其他费用包括设计费用、报批费用、地勘费用、图审费用等,经市政府同意,本次采取包干制(具体金额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该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市住建委指定的账户。商业咨询费用、审计费用、监理费用不纳入其他费用当中。
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保证金账户名称需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供应商名称一致的,在供应商所在地银行的基本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项目预算金额的2%(暂定2400万元)。
本项目以供应商投报的工程建安费、可用性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及运营养护服务费报价作为采购标的。
采购人给定工程建安费、可用性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运营养护服务费及年度折现率系数、合理利润率的上限值。供应商需在给定的上限范围内,针对年度折现率系数、合理利润率、融资利率(以上报价不做评标考核打分,只用于计算可用性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的依据)、工程建安费、可用性服务费累计折现值、运营养护服务费分别报价。
(1)工程建安费:工程建安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以标前审计的控制价为上限,由供应商根据现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报价(锁定清单价格为后期项目竣工结算及核定服务费用提供依据)。前期费和工程其它费不用报价,按采购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2)合理利润率:合理利润率上限为5.88%(参考安徽省近期实施的同类项目利润水平),供应商应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对合理利润率进行报价。
(3)年度折现率系数报价:经测算,在满足股东内部收益率达到8%的前提下,年度折现率系数的上限为1.346(参考目前五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值,相应的年度折现率上限为6.6%,具体见财务测算部分),供应商应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对年度折现率系数进行报价。
(4)融资利率及建设期利息
供应商需投报项目贷款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不得高于央行公布的当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现为4.9%),此项不作为打分项。如果未来采购人帮助项目公司取得政策性低息贷款,则节约的融资成本归采购人所有,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中进行抵扣。
建设期利息以最终决算金额为准,本次投标时按以下方法计算:
=[(当年工程总投资-当年资本金投入)/2+上一年度债务融资余额+上一年度建设期利息]*供应商投报的融资利率
(5)可用性服务费累计折现值
年度可用性服务费以采购人给定的工程总投资、供应商按上述的建设期利息、年度折现率、合理利润率进行计算,并计算相应的可用性服务累计折现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6)运营养护服务费:本次采购上限价暂定为1092万元/年(见财务测算部分),供应商应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进行报价,并在报价中将道路、绿化、照明及公园等的养护成本分别列出。
1.采购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3.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财务实力、业绩经验、技术能力、企业信誉、设计优化方案、技术方案、财务方案和法律方案等。评分项目包括响应报价、综合实力(包括财务实力、业绩经验、技术能力和企业信誉等)、基础文件(包括技术方案、财务方案、法律文件)。
4.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的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最高的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得分相同,以报价得分较高者排名靠前。
5.采购人将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澄清谈判,如达成一致,则该供应商被选定为中标人;如采购人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可依次与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澄清谈判,中标候选人中率先与采购人达成一致者即被选定为中标人。若经谈判未能确定中标人,则本次采购终止,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后续工作进行安排。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依照采购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由市住建委与成交供应商草签《PPP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协议》或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
项目服务费测算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地方政策规定;
(3)边界条件界定清楚;
(4)数据取值合理有据;
(5)测算模型科学有效。
本次财务测算按照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规定的方法和原则进行,分别计算股东内部收益率达到8%所对应的购买服务费价格,以预判投资人的报价区间及政府每年支付的购买服务费用额度,以指导拦标价设定。
项目内部收益率是国际通行的项目财务评价指标,它是通过计算项目在整个收益期内每年的净现金流量来测算股东投资的内部收益率。由于内部收益率能反映项目在整个合作运营养护期内的收益水平,而且能够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投资者都是选用分析该指标作为投资评价的基础,投资者要求的项目的股东基准内部收益率一般为8-10%,本次测算以8%作为计算标准。
测算方法与参数
根据本项目的回报机制设计,政府付费分为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养护服务费两部分。
1、可用性服务费
可用性服务费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本项目设施之目的,政府向项目公司采购本项目设施的项目可用性而支付的价款,用以覆盖本项目的全部建设投资及合理回报。
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计算方法,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I)
127999万元(含建设期利息)
合理利润率(i)
年度折现率(r&a)
运营养护期(n)
说明: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应为决算审计后的总投资(含建设期利息),本次计算时暂时按可研数据作为参考。合理利润率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中&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规定,同时参考安徽地区同类项目合理利润回报水平, 取当前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3%,即5.88%,在实现股东内部收益率达到8%时,本项目年度折现率为6.6%,即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的1.346(a)倍。
2、运营养护服务费
运营养护服务费是指在运营养护期内,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养护、维修,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政府为购买此项服务而向项目公司按年支付的服务费用及合理回报。运营养护服务费金额在适当考虑投资人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参考池州市本地的历史成本数据,并借鉴周边其他地区的费用标准,予以综合确定。
主干路养护成本
4.92元&㎡&年
次干路养护成本
4.78元&㎡&年
人行道(含透水铺装)养护成本
1.6元&㎡&年
行道树养护成本
8.28元/株/年
绿地(包括道路绿地、公园绿地、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湿塘、湿地)综合养护成本
4.65元/㎡/年
雨水花园填装更换
10年内整体更换一次
路灯维修养护成本
255.1元/盏/年
公园水面养护成本
0.72元/㎡/年
说明:(1)相关成本数据根据项目可研及调研池州市各职能部门所得。
(2)项目养护成本不含利润。
3、其他假设条件
12年(2年宽限期)
项目公司进项增值税(工程款支付)
项目公司销项增值税(获取政府支付的服务费)
城市维护建设费率
教育附加费率
地方教育附加费率
政府支付的服务费用测算结果
根据上述的测算原则、测算方法及基本参数,政府支付的服务费用如下:
1、可用性服务费
由于本项目实施内容部分(天堂湖新区基础设施及天堂湖公园)位于平天湖管委会所辖区域,因此本项目财政付费责任由池州市本级财政和平天湖管委会财政分别依据各自区域项目内容进行分担,根据项目所在区域池州市财政局与平天湖管委会财政局分别应承担的可用性服务费如下:
表7.1& 本项目财政承担的可用性服务费
单位:万元
市级承担可用性服务费
平天湖管委会承担可用性服务费
现值(统一按6.6%折现计算)
本次测算的可用性服务费主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政府实际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应以根据项目决算审计的总投资额进行调整核定后的服务费用为准。
2、运营养护服务费
本项目的运营养护服务费用包括道路养护、照明设施养护、绿化设施养护以及公园管理维护费用。
经测算,在运营养护期内,政府每年需支付的运营养护服务费如下;
表7.2& 运营养护服务费总额测算结果表
单位:万元
市级承担运营养护服务费
平天湖管委会承担运营养护服务费
在采购前,采购人应根据本地有关定额、本地养护企业养护费用支出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计算养护费用,合理设置采购上限价。
政府支付服务费用的调整
1.可用性服务费(PA)的调整
可用性服务费应根据运营养护期内同期央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
2.运营养护服务费(PO)的调整
项目验收合格进入运营养护期后,运营养护服务费每三(3)年调整一次,主要针对消费物价指数(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数值)等因素变化进行定期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POj&=POj&CPIj-1&CPIj-2&CPIj-3&10-6
(j=3,6,9)
POj&为调整后第j个运营年度适用的运营养护服务费;
POj为中标人在第j个运营年度适用的运营养护服务费;
CPIj-1为由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第j-1个运营年度池州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CPIj-2为由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第j-2个运营年度池州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CPIj-3为由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第j-3个运营年度池州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在本项目中,由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就本项目的合作签订《PPP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经营权,约定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养护,并按规定取得服务费用。市住建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此外,项目公司与融资机构、承包商、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协议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本项目合同体系中,起关键作用的为《PPP协议》和《股东协议》。
PPP协议主要条款
《PPP协议》是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协议,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也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项目公司之间明确项目的合作方式、合作范围以及双方在项目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救济方式等,以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PPP协议》的条款会在其他的合同中体现,比如说,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会体现《PPP协议》对本项目的建设服务标准要求;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会体现《PPP协议》对项目公司融资的要求以及介入条款;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会体现《PPP协议》对社会资本股权锁定期的要求。
本项目PPP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项目公司享受以下经营权: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及本《PPP协议》的要求,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优化设计、投资、建设(含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排水工程、海绵体建设、天堂湖公园工程等),并负责道路、桥梁、绿化、照明、公园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
(2)按期获得政府支付的服务费用;
(3)合作期满后,将本项目相关设施完好、无债务、不设置担保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根据本项目特点及相关政策要求,建议本项目合作期限分为建设期和运营养护期两部分,其中,建设期不超过二(2)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止;运营养护期为十(10)年,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如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某一项目建设进度延误,则政府可选择进行一次性补偿或将该部分项目的合作期限顺延。
土地使用权
为操作便利,同时降低政府付费,建议本项目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项目公司使用。
允许社会资本方进行优化设计,但不能超出政府设定的总投资控制价,相应的设计变更应提交政府同意,并严格履行相关的评审、审批程序。
对于因设计优化而节约的工程投资,经政府相关机构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并经政府批准后,将予以社会资本方工程造价节约资金10%(暂定)的奖励。
项目公司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本《PPP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政府相关机构将根据《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政办[2015]14号)、《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15]15号)、《池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池投融办[2013]1号)、《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政办[2015]18号)等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燃气由供水、燃气公司投资建设运营;供电工程的土建部分由项目公司建设,今后供电公司根据需要穿电缆;排水设施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缺陷责任期后移交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运营。
道路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下穿铁路等工程,由政府方负责协调铁路局指定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支付。
如本项目中某一条道路由于政府方原因导致该道路工程完工日延误,则政府可选择进行一次性补偿或将该部分项目的合作期限顺延(延误期限暂定不超过一年)。如该延误超出双方上述期限,政府还应对项目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并调整合同内容;如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道路工程完工日延误,合作期限不予顺延,同时项目公司须就该延误向政府方支付违约金。
项目公司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及非法分包,需要对外分包的专业工程须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经市住建委同意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分包商。
市住建委或政府其他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
工程变更需符合池州市相关规定。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施工方不得擅自变更。由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该变更的提出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需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住建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竣工决算时相应调整工程总投资。为控制工程变更事项过于频繁,建议约定如果政府方及施工方提出工程变更的累计变更金额超出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的5%,则该次变更之后的工程变更均须报市人大常务会议批准。
竣工验收与审计
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政府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项目公司提出经政府方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除由于政府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完工延误外,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道路设施由项目公司负责养护维修,政府方不支付运营养护费。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运营养护内容
本项目的运营养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范围: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含路基、路面、边坡、人行道)、桥涵、绿化、照明、低影响开发设施,附属设施及应急处理(包括除雪、抢险等);天堂湖公园的运营养护(包括园路及铺装场地、绿化、园艺设施、水质保持等)。
路桥养护须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以及国家、安徽省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园林绿化及天堂湖公园养护须符合《安徽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34/T)、《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分级养护管理标准》(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池园办﹝2014﹞10号)以及国家、安徽省、池州市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道路养护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Ⅰ等养护,道路技术状况评价达到A-优级;桥梁养护达到《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Ⅰ等养护;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达到《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分级养护管理标准》(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池园办﹝2014﹞10号)一级养护管理标准。
天堂湖公园水体水质应保持IV类水质以上标准。
服务费用的支付
服务费用分为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养护服务费两部分。
可用性服务费根据最终项目建设成本、中标人投报的年度折现率系数、合理利润率以及约定的计算公式(见附件一)进行计算。
运营养护服务费以中标人的响应报价为准,并由市住建委对项目公司提供的运营养护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运营养护服务费的支付金额。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并设及格分、优良分。市住建委等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作为确定政府付费金额的依据。当项目公司考核得分低于及格分数时,政府方不支付当期运营养护服务费;当项目公司考核得分达到及格分数时,支付当期应付运营养护服务费的一定比例;当项目公司考核分在及格分与优良分之间时政府支付的运营服务费按PPP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当项目公司考核分达到优良分及以上时支付全部当期运营养护服务费。如项目公司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在政府限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连续两年运营养护考核不达标,市财政局有权兑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养护期履约保函或从当期应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
可用性服务费、运营养护服务费每六(6)个月支付一次,由项目公司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市财政局支付给项目公司。市政府承诺协调市本级及项目涉及的平天湖管委会将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中长期规划,并由市人大予以批准。
服务费用的调整
在运营养护期初,可用性服务费应根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工程总投资进行重新核算。在运营养护期内应根据同期央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
项目验收合格进入运营养护期后,运营养护服务费每三(3)年调整一次,主要针对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养护服务费的具体调整办法和调整公式详见附件二。
项目公司应在池州市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与本项目相关税费,同时,项目公司应协调施工方将相关税费于池州市当地缴纳。
在运营养护期内政府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PPP项目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如有重大偏差,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对相应问题及事项予以协商处理。第一次中期评估应在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后两年内实施并完成。第一次中期评估后,中期评估每四年进行一次,如果最后一次应进行的中期评估时间距离合作运营期限届满不足四年的,则最后一次中期评估不再进行。
履约保障由建设履约保函、维护履约保函和移交履约保函组成。
为确保中标人有较强的财务实力投资建设本项目,中标人应在签署本《PPP协议》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人民币(12000)万元的建设履约保函。
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提交人民币(2400)万元的维护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在运营养护期结束日前一年,项目公司应提交人民币(10000)万元的移交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运营养护期终止前一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在合作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本《PPP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市住建委有权根据协议规定兑取履约保函。
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
由于项目征地拆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项目公司应充分考虑此项风险,根据征地拆迁情况,对具备进场条件的道路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工程进度;对不具备进场条件的道路,以实施机构的进场通知为准。在进场等待期间,项目公司发生的融资等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政府不予任何补偿。
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应急管理预案,配合市住建委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突发紧急事件的演练等工作。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项目公司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预案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住建委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在合作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事件,项目公司可从政府方获得一般补偿:
(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建设投资、养护成本增加;
(2)除适用于工程变更范围之外的,因法规、政策变更使得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法规政策要求调整建设标准导致投资增加或养护成本增加超过5%;
(3)税费政策的变化使得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法规政策要求调整税费标准导致投资增加或经营成本增加;
(4)因政府部门的要求,导致本项目投资、养护成本增加。
一般补偿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次性补偿(即货币形式补偿)、调整可用性服务费、运营养护服务费。
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市住建委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未经政府方允许将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或将经营权予以质押;
(2)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4)擅自停工或歇业;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政府方因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从履约保函中兑取或从当期应支付的服务费中予以扣除。
提前终止及补偿
如发生以下情况,本《PPP协议》可提前终止:
(1)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市住建委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2)政府部门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3)发生不可抗力时,《PPP协议》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以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
《PPP协议》提前终止,市住建委应按照《PPP协议》的规定接收项目设施,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终止补偿。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终止补偿金
政府方发出的终止
(项目公司违约)
项目公司发出的终止
(政府方违约)
法律变更或政治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A:是指提前终止之日时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资产净值。
B:是指提前终止之日时经政府方批准的、用于本项目的项目公司融资文件中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
C:是指项目公司在本项目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预期净利润的现值:
(a)& 三(3)年;
(b)& 经营期的剩余期间。
其中,预期净利润按终止之日前三(3)年项目公司在本项目中平均年净利润值预测。
D:是指就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E: 是指项目公司在提前终止日后两(2)年内预期净利润的现值。
其中,预期净利润按提前终止前三(3)年项目公司在本项目中平均年净利润值预测。
转让与担保
合作期内,除项目建设融资需要,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如确需上述行为的,项目公司必须事先取得市住建委的同意。
在合作期内,未经市政府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PPP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本项目合作期满、资产设施移交时,项目公司应确保本项目设施达到适用规范、标准及政府要求的标准,社会资本方对所移交的项目设施承担质量缺陷责任保证的期间为移交日起的十二(12)个月。
股东协议主要条款
股东协议是池州城投与中标人依法就项目公司的成立与运营管理所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公司股东之间明确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运营管理机制以及双方在项目公司中的权利义务等。
本项目股东协议的核心内容包括:
项目出资和股权比例
建议项目公司资本金至少为投资总额的20%,暂定为24622.79万元。中标人出资人民币19698.23万元,持有项目公司80%的股权;池州城投出资人民币4924.56万元,持有项目公司20%的股权。
未经市住建委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未经另一方及市住建委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它任何权益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第三方权利,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处置其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任何其它权益。
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中标人委派4人,政府方委派1人。设董事长1名,由中标人委派的董事担任,并经政府方书面同意。在对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时,政府方委派的董事拥有一票否决权。
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由中标人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财务总监由中标人推荐,董事会决定聘任。设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部门负责人。
设监事3名,由政府方委派1人,中标人委派1人,员工代表1人。
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将签订《融资协议》;
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签订《施工协议》;
项目公司与保险机构将签订《保险协议》;
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协议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安全生产监管,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进场监督、检查项目设施的建设、养护状况等;
成本监管,包括项目公司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成本、管理成本、财务费用等的分析资料;
报告制度,包括项目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建设期的跟踪审计监管。
项目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需按期提交市财政局备案、审查。
项目公司接受用户投诉。
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项目实施的操作程序和计划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的规定,PPP项目包括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共五个阶段。目前,本项目已完成项目识别工作,处于项目准备阶段。
项目准备阶段
时间计划:8周
项目前期准备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为:
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制作项目进度表;
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摸底;
对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可研文件等进行研究;
财政部门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制定实施方案及报批
为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实施机构及咨询机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应作为采购的指导文件。具体如下:
(1)确定、研究重点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选择标准;项目结构和合同结构;主要项目条件;风险分配方案;采购工作计划(包括人员组织、采购程序及相应时间安排)。
(2)进行财务测算分析。具体包括:确定项目主要假设条件;编制财务模型和编制主要的财务报表;敏感性分析。
(3)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项目的必要性、基本原则、目标和实施机构;项目的操作模式基本内容;项目条件实施建议;对潜在供应商的分析、比选程序和原则等;财务测算结果(包括对报价的估算);整体计划和组织;《PPP协议》的主要原则(包括项目结构和协议关系,经营权,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和调价,合作期结束后的移交标准,项目公司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终止及补偿等)
(4)与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沟通项目基本条件,根据反馈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5)向财政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经验证后,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采购阶段
时间计划:12-14周
通过采购准备工作,确定采购组织单位,合理安排采购分工协作,并将需要在采购文件中体现的条件予以落实,据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
(1)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
(3)参与政府沟通,落实项目基本条件。
采购邀请与响应
编制完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之时,采购正式开始。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响应,并在购买采购文件后自主完成响应文件的编制等相关工作。
(1)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供应商须知》、《PPP协议》等一系列相关协议)及项目参考资料等相关文件,制定评审标准;
(2)发布采购公告,出售采购文件;
(3)组织召开标前会议,回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4)供应商自行勘察现场情况;
(5)供应商根据有关文件及勘察结果准备响应文件。
开标与评审
在确定的时间组织开标,根据评审细则评审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选择最佳供应商。评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技术、财务实力,以及其响应报价等综合因素,而不是仅以响应报价确定中标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个别供应商利用恶意报价以谋取成交的情况。
(1)开标;
(2)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候选中标人2-3名;
(3)采购人批准评审结果;
(4)发出评审结果。
确定评审结果后,政府将与优先谈判对象(排名靠前的候选供应商)就《PPP协议》和其他项目协议进行具体的谈判。协议谈判一般分若干轮次(一般情况为2-3轮)进行直至最后双方草签协议。正式谈判的具体工作包括:
(1)在每一轮谈判前制定谈判方案,在每轮谈判结束后编制谈判结果备忘录;
(2)与候选中标人进行多轮谈判直至草签项目协议,包括:法律协议、财务方案等;
(3)根据谈判结果修改项目协议,并将未达成一致的实质性问题提交政府决策;
(4)根据政府决策和谈判一致意见修改项目协议,并将项目协议上报政府审批;
(5)草签项目协议。
预中标公示和中标公告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谈判达成一致后,至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签订PPP协议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告:
(1)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预中标成果及PPP项目协议的公示;
(2)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草签后的工作
草签协议以后,主要由中标人负责完成相关的审批(如果有)和项目公司的组建工作。为了合理控制上述期间的风险,政府将与中标人签订备忘录,明确约定在此期间双方的工作、职权和义务。
(1)中标人及政府授权主体签订《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2)申请工商登记并设立项目公司;
(3)项目公司与市住建委及正式签署《PPP协议》。
项目执行阶段
时间计划:2年建设期+10年运营养护期
该阶段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
(2)项目公司根据《PPP协议》的约定,提供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行为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5)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项目移交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公司及政府指定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
(2)移交工作组制定移交工作方案,明确移交工作计划、移交标准等具体内容;
(3)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设施移交。
附件一& 服务费用的计算
1.可用性服务费(PA)计算公式如下:
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计算方法,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决算审计后的项目总投资(含建设期利息);
合理利润率:供应商投报的合理利润率;
年度折现率:参考同期央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由供应商投报年度折现率系数计算,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利率调整,取央行公布的最新五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重新测算当期的年度折现率;
养护运营期:取值为10。
2.可用性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按如下公式计算:
PV=&[PAi/(1+R)i]&&&& (i=1,2,3,&,10)
PV:可用性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
PAi:可用性服务费;
R& :取值固定为6.6%,不得更改,适用于计算所有供应商的总服务费用累计折现值,仅用于评标时的比较,该数值与供应商投报的年度折现率系数无关。
附件二& 服务费用的调整
1.可用性服务费(PA)的调整:
在运营养护期初,可用性服务费应根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工程总投资进行重新核算。在运营养护期内应根据同期央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但如果由于银行基准利率上升导致年度折现率&8%,则年度折现率按8%计算。
2.运营养护服务费(PO)的调整:
项目验收合格进入运营养护期后,运营养护服务费每三(3)年调整一次,主要针对消费物价指数(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数值)等因素变化进行定期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POj&=POj&CPIj-1&CPIj-2&CPIj-3&10-6
(j=3,6,9)
POj为中标人在投报文件中报出的第j个运营年度的道路养护服务费;
POj&为调整后第j个运营年度适用的运营养护服务费;
CPIj-1为由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第j-1个运营年度池州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CPIj-2为由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第j-2个运营年度池州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CPIj-3为由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第j-3个运营年度池州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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